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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业集体清退 监管条例频出 加密资产交易是否会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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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暗时刻”,这是对当下加密矿业的真实写照,从内蒙古开始,政策的靴子一只只落地,最终一则关于四川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成为了不少矿业者的生死判书。

今年以来,针对加密资产监管已相继出台了多条政策。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三协会联合发文?《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此前,类似的风险警示公告也发布过数次。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中明确表示:「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明确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

7月6日,央行营业管理部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表示「辖内相关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比特币矿企 Digihost 签署2.5亿美元场内股权发行协议,以加速其挖矿业务发展:3月4日消息,比特币矿企 Digihost 宣布与投资代理机构 H.C. Wainwright 签订了一份场内股权发行协议(ATM 协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时机发行和出售总发行价不超过 2.5 亿美元的公司次级投票权股份。公司计划将 ATM 股权计划的净收益用于支持现有挖矿业务的增长和发展。[2022/3/5 13:38:39]

伴随着不断收紧的监管以及政策风暴,越来越多的普通用户也开始担心,未来交易加密资产是否也会不合规甚至是违法?

1.缺少法律上的界定,比特币属虚拟商品

就5月18日三协会所发布的公告,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昊东律师认为「三协会发文属于行业的自律规则,并不在法律效力位阶之内」,也就是说公告更多的是风险警示作用。(注:法律效力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关于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中的内容,陈昊东律师则表示「会议精神是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并不在法律位阶之中,但在政府行政体系内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Powerbridge将其加密挖矿业务扩展到北美:金色财经报道,SaaS解决方案和区块链应用程序提供商Powerbridge Technologies(纳斯达克代码:PBTS)宣布,其全资子公司Powercrypto Holdings计划将其加密挖矿业务扩展到北美。

Powercrypto 正在与其当地合作伙伴合作竞标加拿大的一个设施,该设施可容纳多达 20,000 个 BTC 和 ETH 采矿设备,由可持续和绿色能源供应提供动力。

Powerbridge Technologies 总裁 Stewart Lor评论道:“这一决定将成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加密业务的重要里程碑。我们很高兴将自己定位在加拿大,因为我们相信基础设施和绿色能源供应是我们管理BTC和 ETH 采矿业务的理想选择有效率的。”(dailycoin)[2021/12/23 7:59:02]

「目前,对于交易行为的监管整体态势是禁止炒作和不鼓励普通用户参与,其本质是对金融风险的防控,交易行为与挖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都存在着很大区别,交易行为被一刀切,在实际层面的可能性较小」,就加密资产交易是否会面临与矿业类似的监管局面,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郭亚涛律师这样认为。

Atlas与Core Scientific签署100兆瓦的比特币挖矿协议以扩大其美国挖矿业务:金色财经报道,正在扩大其北美加密货币挖矿业务的Atlas Scientific与Core Scientific Holding签署了一项协议,以托管超过100兆瓦的比特币挖矿能力。10月19日,Atlas表示已与Compute North签署了一项100兆瓦的“托管容量”协议,并从2022年第一季度开始将其哈希率扩展到3.7 EH/s。[2021/11/1 6:25:29]

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央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通知》),这是中国首部专门规制加密数字货币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提到: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T网(Tokencan)正式上线T-mallning矿业商城:据官方消息,8月24日T网(Tokencan)上线T-mallning 矿业商城,销售各类矿机、分布式云存储设备,T-mallning支持基于SV公链的消费挖矿支付模式。官方表示:“T-mallning是T网进军矿业的领军之举,已有各路IPFS算力商家与T-mallning接触上架其云算力产品,SV主节点服务器是当下的热销产品。”

T网是一个有3年历史的交易所,业务板块丰富,可以为项目方提供综合的服务,为中介机构提供多重盈利机会。T网下设MIsscoin项目孵化器、Mr.game游戏平台、矿业商城、实名区块链等项目可合作场景。2020年T网发展快速,尤其是韩国和日本市场,越南和马来西亚市场也已经启动,包括,海外市场的活跃度最高达到80%。[2020/8/24]

一直以来,国家对比特币的认知都比较统一,即“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目前虽然监管有所收紧,但主体界定还是没有改变。

既然是商品,就有可交易的属性,也就是说商品与商品之间可以进行交换。陈律师表示「比特币是商品,那么通过专业承兑商的方式购买虚拟商品,当然合法,至于专业的承兑商是否合法,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因为专业承兑商是否符合政策中“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目前还是模糊的」。

声音 | F2Pool业务开发主管:2020年5月的区块减半将对矿业参与者产生更大的影响:近日,F2Pool业务开发主管Thomas Heller表示,与2012年和2016年的两次比特币区块奖励减半相比,2020年5月的区块减半将对矿业参与者产生更大的影响。专注于未来的矿业运营商已经过渡到新一代硬件,并已尽最大努力以极具竞争力的价格获得长期电力合同。低效的矿业运营商将在2020年被挤出市场,这将为准备充分的运营商提供资本化和增长的机会。(Global Coin Research)[2019/12/22]

针对机构与个人交易监管,链法郭亚涛律师认为「目前为止,在政策和具体落实的措施上,多对机构(服务商)采取禁止性措施,而对个人主体的态度是不鼓励、风险自担,对交易行为打击的态势会使得各部门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并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个人用户需要警惕的是远离非法集资活动、远离高风险产品」。

此外,在《通知》文件中,并没有在法律上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界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只是针对“比特币”进行规范,而没有对其他的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规范,这也造成了现在各个地方对于加密资产态度的天差地别。

陈律师则认为「目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币与数字货币交易属于不合规,币币交易则属于真空地带」。

2.各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

目前,加密资产依旧属于一个新兴领域,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各国对待加密资产本身的态度和政策也有所差异。

美国不同的政府部门对待比特币的态度差异很大。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将比特币视为一种“货币”,美国联邦税务局认为比特币并非是货币而是财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将比特币视为“大宗商品”,既不是财产也不是货币。

欧洲中央银行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不符合经济或者法律中对于“货币”的定义,它没有同时满足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价值储存和记账单位这三个条件。但是,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会对中央银行功能的发挥产生影响。因此,欧洲央行认为应设立机构监管加密数字货币,评估风险,审慎监管,保持金融系统完整性。

早期,俄罗斯对比特币是全面禁止的,但2016年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宣布比特币“并非违法”,但在交易上依旧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双方在特定交易中使用加密数字货币而非卢比进行交易,无论是视其为外币或者外部担保手段都属于违法行为。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与德国联邦财政部均认为,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属于记账单位,可归入德国银行业法中的金融工具种类。由于加密数字货币可以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为多方结算的手段,因此它可能替代法定货币,也是全球第一个认可比特币合法的国家。

据韩联社报道,目前,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在商讨制定受《资本市场法》约束的证券型代币标准,如果属于《资本市场法》所定义的证券,即使发行形式是数字代币,也需要遵守《资本市场法》的规定。

日本金融厅将比特币定义于“资产”或者“财产”,与美国国税局的分类一致。在英国,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加密资产注册,否则将构成违法经营。新加坡中央银行在2014年就表示“比特币属于商业考量,不会干涉比特币的交易与使用”,甚至其三大银行之一的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在2020年底,推出数字交易平台Digital Exchange,提供四种法定货币和四种主要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

丹麦金融监管局与法国中央银行申明,比特币不属于法币,比特币相关交易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丹麦金融监管局还认为,比特币系统可以视为某种应纳税的电子服务,比特币不受存款保险等本国法律机制的保障。

总的来看,国际上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各不相同,有认定为证券或者金融工具,但更多都是认定为一种资产或者商品。

3.未来监管,何去何从?

在地方的执行上,对比特币等加密资的态度差异很大。

部分地方法院认为数字资产可以被视为具有价值的“财产”或“虚拟商品”。例如,在浙江省台州中院作出的一个刑事裁定中,法院认为“被害人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尚未接受数字货币是“财产”,比如:西安市中院就认为数字货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且“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有地方认为,“虛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

之所以有这样大的区别,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通过法律法规确定准入门槛和和明确的司法解释,目前,对于数字货币法律定义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前,各个法院自然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国内在加密资产的监管上,监管部门更多的是通过约谈、风险提示和发布公告等柔性方式规范与加密资产相关的发行或者交易行为,也是这个原因。

如果未来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话,明确司法解释或将是未来监管的第一步。

就加密资产的未来监管重点,郭亚涛律师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对利用加密资产从事的犯罪行为的执法深度和广度,都会超越以往,对行业的高强度监管也会成为一种常态」,特别是对一些危害到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产品(合约、杠杆)和行为将是监管主要的关注对象。

总之,针对加密资产的监管,目前正在一步步明确,而作为个人,也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提高自己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各种借助区块链噱头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自己的钱袋安全负责。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指正。根据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读者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请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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