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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文化遗产等大IP能直接铸造NFT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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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随着NFT国朝产品的愈加火热,在当前的NFT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一个困扰企业的问题: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如果经管理机构授权,是否可以直接铸造NFT产品?例如:某自然景观管理局向某企业出具授权书,授权A企业使用一系列商标,其中“XX山”为管理处已经注册的商标,“XX礼品”、“XX文化”则属于A企业未注册的商标。这种情况下,该铸造NFT的法律效力如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今天飒姐团队就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作为企业的精神名片,商标发挥着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根据《商标法》第3条,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在上述的例子中,指A企业授权B企业使用的“XX礼品”、“XX文化”等商标属于非合同当事人的C企业已经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商标。

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数字藏品创新专委会成立:金色财经消息,近日,数字藏品赋能地方文旅发展研讨会暨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数字藏品创新专委会成立会议在成都召开。

据悉,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数字藏品创新专委会由四川金手指造梦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文旅、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信息学院、成都星时代宇航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雷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捌星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

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会长张建华宣读专委会成立批复,并举行授牌仪式。四川金手指造梦科技有限公司为专委会会长单位,腾讯文旅为专委会轮值会长单位,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信息学院、成都星时代宇航科技有限公司等为专委会副会长单位。(中新网四川)[2022/6/30 1:42:03]

对于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效力,《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46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发行“如意甘肃”数字纪念票:金色财经报道,据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公众号“微游甘肃”,由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旅游信息融合处理与数据权属保护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联合发行的“如意甘肃·绿色出行”《城市之光》系列文旅数字纪念票+出行皮肤系列数字纪念票将于6月21日正式发售,首次发行作品3款,3张数字纪念票公开直售价均为4.9元,本款数字纪念票采用蚂蚁链区块链技术,每个藏品都有专属的序列号。[2022/6/21 4:41:57]

由于A企业并非该商标注册人,因此通常情况下,其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A企业授权B企业使用该商标的行为类似无权处分,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

笑果文化进军游戏元宇宙:金色财经报道,笑果文化宣布与金山世游跨界合作布局游戏元宇宙,并探索休闲类游戏未来发展的新形态。笑果文化方面表示,不同于行业内常见的联合营销,此次合作的身份是生态共创者。玩家可在游戏中观赏一场由虚拟艺人呈现的脱口秀表演,在虚拟场景中,固定的媒介与形式被重塑。双方表示,目前处在对元宇宙的探索起步阶段,游戏上线后,双方还将结合游戏特色挖掘元宇宙内涵。[2022/5/27 3:45:24]

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参照买卖合同中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授权他人使用已注册商标的合同同样应当为有效合同。

在授权合同有效的情况下,B企业能否根据该合同取得“XX文化”“XX礼品”等商标的使用权呢?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A企业的授权行为能否取得商标注册人C企业的追认,二是A企业是否和商标注册人C企业订立合同,取得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B企业即可根据与A企业之间的授权合同取得对“XX文化”“XX礼品”等商标的使用权。

声音 |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尚堃:“区块链+文化”具有广泛落地场景: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尚堃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区块链必须加强与其他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配合。二是区块链的应用必须充分考虑行业上下游,而不是发展独立的行业应用。同时,区块链在文化产业的落地比其他行业会有更大的优势。他解释称,区块链和媒体融合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优先开展。第一个角度,开放式公众审核和媒体来源可追溯机制,解决媒体产品“真”与“信”的问题。第二个角度,是一体化数字版权解决方案,可以解决媒体产品的收益问题。第三个角度是构建可信的效果分析系统,解决“刷量”以及传播效果难以确认的问题。(金融1号院)[2020/1/1]

如果两个条件都未成就,则B企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容易导致混淆的方式在类似商品上使用“XX文化”“XX礼品”等商标的行为,就属于《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了需要赔偿被侵权人C企业的损失外,还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外,A企业的授权行为,同样侵犯了C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动态 | “区块链概念股”文化长城被立案调查 曾现六连板:11月4日,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化长城,300089)公告称,公司于当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90221号)。

文化长城公告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11/4]

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A企业授权B企业使用的“XX礼品”、“XX文化”并非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那么该授权合同是否有效?B企业能否合法地使用该商标呢?

授权合同的效力

就授权合同的效力而言,可能在很多人看来,能够许可使用的商标肯定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没有专用权,不能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01号再审裁定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方将未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系基于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法律法规对将未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无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该案明确了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因此,在上述的例子中,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授权合同有效。

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的合法性

就B公司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而言,如果“XX礼品”、“XX文化”是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则B企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容易导致混淆的方式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同样属于《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近似”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如果“XX礼品”、“XX文化”不是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则B企业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会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使用未注册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包括:

(一)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商标法》第32条,禁止他人申请或注册商标。

(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有人有权基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进行抗辩。

(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人有权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禁止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四)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禁止他人申请或注册商标。

(五)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基于《商标法》第15条,禁止特定关系人申请或注册商标。

但是,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或服务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此外,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存在不能再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可能,这方面的教训是相当深刻的。

“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在企业之间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时,不管是商标授权人还是被授权人,都需要充分了解标的商标的法律状况。对于商标授权人来说,授权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通常情况下为商标侵权行为。

授权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同样存在导致合同解除、需要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风险。对于被授权人来说,在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时更应当充分了解标的商标的法律状况,否则可能会因使用该授权商标承担商业上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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