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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肖飒:你能否拿回Plus Token案投资的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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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图时,就有嫌疑人家属联络希望在这个太平洋小岛寻找靠谱的代理律师。他们回国后,又有其他家属来咨询过本案。因此,飒姐对于案情细节不便多说,今天主要针对投资者是否能够要回投资的BTC、ETH等发表几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组织领导罪?or罪?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总结基本案情: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彭某等设立PlusToken平台,号称“搬砖”做数字货币增值服务,参与人员交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入门费”即获得会员资格,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投入资金量,将玩家划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根据等级高低颁发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每发展一个下线奖励100%,二层到十层奖励10%,推广奖励无层级限制。据统计,平台存续期会员达200余万人,层级多达3000层,累计收取比特币、以太坊数百万,涉案金额400余亿元。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钱包无法提币,7月12日,江苏盐城在《关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况说明》称,有人报警称该平台正在进行犯罪,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2019年7月-8月,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组织江苏到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将27名在逃人员抓捕归案。目前,江苏盐城检察院是以涉嫌组织领导罪,将主犯和从犯逮捕的,也就是说官方认为PlusToken的经营模式是行为。理由比较明显,即: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按层计酬,与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的罪状描述相符。但是,plus币是ICO出来的非主流原生币,在法律上不应该直接认定为虚拟财产,而是应该认定为犯罪工具,况且主犯纷纷携款潜逃,还在社区里写:我们已经跑路,一切都结束了,这种行为表现出主犯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漠不关心。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案,对于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应以罪或合同罪论处。审判参考里主要争论的焦点是集资还是和合同,这就有一个前提,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起码应当是类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罪。这就涉及法条竞合的问题,同一行为既触犯A条款又触犯B条款,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一重处罚。在组织领导罪与类犯罪中,显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类犯罪处理,比较妥当。

声音 | 肖飒: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风险可能会更高:据中国经营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会研究理事肖飒强调:“不是只有ICO才会违法,虚拟币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会有风险,同时只是其中的一种风险而已。其他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风险,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也会存在,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更高,因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风险也更大。”肖飒曾撰文指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罪、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9/11/23]

声音 | 肖飒: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专栏文章《数字货币“中国队”,将如何改变未来?》。肖飒在文章中称:我国数字货币如果采取传统区块链单一架构,可以想象是无法满足“零售级”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们发现DC\\EP采取的是双层运营体系:央行不直接向社会公众发放数字货币,而是由央行把数字货币兑付给各个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法运营结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社会公众供其使用。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商业机会,未来各大商业银行必然将争夺“数字货币二次发行权”,为此他们会采购金融科技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存储性能提升技术,还会豁出去进行卖力“销售”以抢占数字货币零售高地。肖飒在文章最后还表示:相信未来数字法币将会被大力推荐给公众,相信这是大势所趋,谁也不能螳臂当车。但是,我们建议慎重加载智能合约,尤其是当下,钱就是钱,别把钱弄成不实实在在锚定某种确定价值的东西。一旦数字法币成了有价债券,成了不是钱的普通债权凭证,就没有人信它了。届时,我们可以预见黄金的价格又要疯长,因此,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充公?or返还给投资者?

声音 | 肖飒: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 将比特币当做金融产品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涉嫌违法:据新京报消息,对于比特币场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一问,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分析,2013年,我国对于比特币本身的法律属性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定的虚拟商品,也就是承认其“财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确认了虚拟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肖飒认为,偶发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合法。在她看来,我国法律中的“所有权”,就包含“处分权”这一重要权利,如何处分是所有权人的私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019/5/22]

既然咱们把案子分析透彻了,这个问题实际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担心财物是否会被收缴的问题,我认为案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应当返还投资者。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办案机关是否有人手和技术能够一对一将币再打回原地址。还是将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变现为人民币,按照集资的通常做法,将变现的人民币按照比例分配给投资人。如果确实人力和技术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组织领导罪上,也未可知。还有读者朋友担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准备,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会优先还给他们?别着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如果本案真的按照罪判决,则作为被害人,投资者们可以享受到第二顺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声音 | 肖飒:区块链等行业的发展必然带来更多法律挑战:据金融界消息,律师肖飒发文称,大数据、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必然带来更多法律挑战。在基础设施尚未完全建构完毕的当下,一不小心踏进犯罪圈,确有可能。有必要对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常识,有基本储备。[2018/10/29]

谁是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层,到底谁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人员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写在最后

本文是根据现有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就可以被阅卷。届时,也许案件的真实情况才会更加细致,当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现阶段的证据材料还是保密文件。还记得币圈的老友,总是喜欢弄多国身份、多国绿卡,从本案可以知晓,即便是逃匿到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大概率会被“猎狐”,还是要严守刑法红线,诸位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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