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区块链、虚拟币”的特大案。一时间,该案破除了内地对于虚拟币“网开一面”的传说。
对于虚拟币的玩家和发起者,飒姐有必要进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满脑子都是“通证”“证券化”,却不知道自己已离犯罪越来越近。
文 章 脉 络:
1. 主观没想违法,为何按照犯罪处理;
2. 哪些人会被当做组织者和领导者;
3. 三层架构到底是怎么回事?
主观与客观
先把法条告诉大家: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动态 | 趣链科技发布首款物联网生态区块链模组“物链1号”:12月24日,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首款物联网生态区块链通信控制模组“物链1号”。据悉,“物链1号”是结合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的通信控制模组,实现高融合、高扩展、高可信的特点。据介绍,“物链1号”具备IoT设备数字身份验证、设备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存证、数据溯源等功能特性,将被广泛应用于智能制造、工业物联网、车联网、智能物流、供应链金融等设备和行业。中国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亮表示,这款国产自主可控的区块链模组,创新性地解决了在物联网领域确保原始上链数据真实可信的痛点,具有战略意义和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的现实意义。(澎湃新闻)[2019/12/24]
我们在接受垂询的过程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没想害人,也没有从中拿一分脏钱,凭什么说我犯罪?!有这种想法,只能说明,您需要法律扫盲。
声音 | 原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区块链应用愈发多元 未来应用范围将更加广泛:据中国新闻网消息,4月20日,在以“区块链前沿”为主题的第十一期德胜门大讲堂上,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中国区块链应用研究中心顾问魏迎宁表示,区块链经过10年发展,具有确权、存证、溯源等功能,应用场景愈发多元。区块链能够追溯交易路径的源头,可用于追踪农产品生产、运输全过程,保障食品安全。“区块链进入中国才4年多时间,未来的应用范围将更加广泛。此前2018年12月消息,魏迎宁曾表示,区块链技术基本没有落地的应用。[2019/4/21]
刑法的违法性包括两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伤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二是规范违反,也就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提出如上疑问的朋友多半是认为,我没有伤害别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没有侵害谁的利益,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
动态 | 区块链可以解决新闻业的两大“危机”:据Bitcoinist报道,哥伦比亚大学Tow数字新闻中心最近举办了一个小组讨论区块链在新闻界的作用,主题是 “新闻业中的区块链:承诺与实践”。小组成员民间基金会首席执行官Vivian Schiller表示,新闻业如今面临两大“危机”——公众信任和财务可持续性下降,区块链可以帮助解决这两个问题。区块链的许多属性,如开放性,分散性和修改现有数据的难度,这些都是健康媒体环境的基础。[2018/10/25]
而现实中,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规范”的维护,这就要求普通人对法律要加强了解、学习,不能继续处于梦寐状态。法律不会因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饶恕你。
现实中,很多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就不犯罪,太过片面。刑法保护,除个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外,还有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
声音 | 嘉楠耘智联席董事长:研究区块链需借助比特币来加深理解:嘉楠耘智联席董事长孔剑平在17日的行业会议上发表演讲,表示目前区块链处于探索阶段。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现阶段研究区块链,还需要借助比特币来加深对其理解。孔剑平同时呼吁,未涉足区块链领域或与之相关领域的投资者理性投资,避免沦为韭菜。[2018/10/17]
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罪,就是一个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这里不论有没有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是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就构成犯罪。
哪些人是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下列人员可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行情 | 区块链概念版块实时增涨占比前十:截止发稿前区块链概念版块实时增涨占比前十为生活服务、交易协议、共享经济、农业、虚拟现实、投片选举、能源挖矿、借贷、去中心交易所和电商零售,其中变化最大的是生活服务版块为10.49%,其次是交易协议6.31%、共享经济6.24%、农业为5.71%、虚拟现实为5.2%、能源挖矿为4.59%借贷为4.21%、去中心交易所为3.99%、电商零售为3.95%。[2018/7/28]
①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②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③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④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⑤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咱们先来排除哪些人不会被追究,根据如上规定,“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劳务性工作?
按照飒姐办案经验,这里的劳务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极高+无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订餐、打扫、采买文具、订酒店场地等。
再来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们发现“讲师”职位实际上风险极高,讲师承担培训工作,按照组织意愿或个人偏好,给受众讲某币的走势或曲线图,这类人一般都被定为骨干,在实际案件中定“主犯”。
容易被忽略的是“宣传人员”,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组织领导罪中,负责宣传的人员一般会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较高。
关于定罪的问题
比特币:自2013年以来,比特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比特币之外的其他虚拟币:从近年来江苏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来看,民法层面,该类虚拟货币的定性逐渐被类推解释为“虚拟商品”。由此,正好掉进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罪的处理范围之中。即,该类犯罪中,虽然没有收取法币,但收取了“商品”。
这其中,经常被误解的一点,法条中提到“取财物”,而行为人会说,我根本没有取财物啊?
咱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活动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请注意,无需达到程度,有欺诈即可)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
敲黑板!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社区里大家都喊着自己没有被,也不影响“取财物”的定性。
同时,大家关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确告诉大家: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含本数)以上,如果累计参与人数超过120人,则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将从五年起。
关于“团队计酬”,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活动。
此处,有个出罪的通道,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此通道很狭窄。
写在最后
通证,不是灵丹妙药,不要以为使用区块链将实物或产权或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就是救赎。在通证化过程中,要躲避至少三个以上罪名,还要注意落地时,卡住脖子的组织领导罪。
今天飒姐的文章只为普法,恳请链圈、币圈的朋友们,多多少少了解一点法律规定,不要自以为“不钱、不害人”就不会被制裁。务必具备法律常识,不要继续在高风险的行业当“法盲”了。
如上,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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