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How the first investment DAOs challenged Venture Capital》
撰文:Jan Baeriswyl,Outlier Ventures
编译:Chasey,WhoKnows DAO
现有的 DAO 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协议 DAO、工作 / 社会 DAO 以及投资 DAO. 在这之中,我们对于投资 DAO 较为感兴趣,一是因为投资 DAO 在技术层面并不复杂,其难点主要在于法律层面;二是因为现在已经有很多流动资产充足的 DAO 发行了金融产品,我们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 DAO 参与其中。此外,若是想要了解 Web3 原生工具的未来画像,研究投资 DAO 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这里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指投资 DAO 的现状,还包括了赛道内表现最亮眼的参与者、其所使用的工具与框架,以及当前所面临的挑战。
之所以要以 DAO 的形式进行投资,其动机主要有两点:
希望集体智慧可以带来更令人满意的投资决策;
汇聚集体力量,发现更多的项目投资机会(Deal Flow)。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黄震:希望通过Libra发行的计划 让我们的监管和政策有所反思:据新京报消息,7月31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要发行数字货币的想法,在周小川任人民银行行长时,就已经部署了,并且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具备了基本条件。但数字货币用什么技术支持,以及定位是什么,还没有定下来。金融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要时间,难度也很大。央行肯定要支持可以掌控的机构来参与,民营企业可能很难参与。他建议,监管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消灭创新,应该在防控风险或者说监测,以及有效的预警、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来支持鼓励创新,这才是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正确道路,正确做法。最近这几年以防风险为由,我们出台了一些政策,可能是伤害了创新。希望通过Libra发行的计划,让我们的监管,我们的政策有所反思,有所调整,有所优化。[2019/8/1]
在传统金融中,辛迪加模式的联合投资(多个投资方分为领投和跟投,对同一项目进行投资,便于分摊风险)很难在多个国家间进行,主要源于以下几点所带来的不便:
需要建立复杂的法律体系;
需要协调各个国家的银行;
需要向各地发送公证文件;
声音 | BB:针对网络欺诈我们会继续寻找更有力的方式对抗:据 IMEOS 报道,EOS 官方群有成员问 Brendan Blumer Block.one 是否有做任何措施防止那些黑客和网络钓鱼行为。Brendan 在群里答复到,“我们已经发布警告并且会持续寻找更有力的方法去对抗,很遗憾的是目前这是我们抑制第三方攻击社区所能做的。”[2019/1/31]
虚拟货币等非常规资产具备复杂性。
DAO 的模式成功消除了此类因国家行政体系不一致所引发的麻烦,参与者现在只需要在钱包中简单地点几下,就可以投入资金以参与联投。在 DAO 体系之下,完成筹款往往比决定如何部署资金容易得多,以下两个经典案例也完美地证明了这一点:
The DAO:作为当时规模最大的众筹项目,其合约漏洞间接导致以太坊硬分叉成了 ETH 和 ETC;
Constitution DAO:筹集了近 5000 万美元,试图购买美国宪法的官方副本。
最近,DAO 工具和 DAO 框架成为了许多用户重点关注的热门领域,其中的一些协议 / 产品具备现成的组件,并且可以有效赋能安全性,提升了 DAO 资金池合约的可信度。这类优秀的工具可以帮助 DAO 的投资决策,以及后续资金部署的协调变得更加简单高效,Gnosis Safe 多签钱包就是其中之一。从理论上讲,多签钱包可以替代掉法律合同、银行以及其他的一些琐碎事项。不过,虽然 DAO 本身并不需要法律结构,但其依旧处于当地法律法规的管制之下,因此 DAO 通常需要依附于法律实体,以便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建立与链下世界的通道,进行员工雇佣、纳税等工作。
声音 | 国双科技黄勇坚:对待区块链技术 我们宁愿放慢一步:据东北新闻网消息,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裁黄勇坚针对近几年兴起的区块链技术这样说道,“不盲目追新,我们宁愿放慢一步,多花时间看清新技术的本质,不能被表象所蒙蔽。”[2018/10/28]
此外,一个不具备法律结构的 DAO 往往面临着许多风险:
如果 DAO 具备盈利目的,即使成员之间素未谋面,法院也有可能会将 DAO 判定为「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非法人组织」,因为成员间建立了商业关系;
在不具备公司实体的情况下,每位 DAO 成员都承担着无限的潜在责任;
更难达到合规部门的 KYC/AML 监管要求,投资 DAO 通常仅能接收少数经认可的投资者(在美国最多 99 人)
至今已有许多投资 DAO 取得了亮眼的成绩,在文章的这一部分,我们会一起了解这些先驱者们所使用的工具和机制。
MetaCartel Ventures 作为第一个风投 DAO,投资了 Zapper、Rarible 等知名项目。其于 2018 年成立,由于非常注重组织对于投资结果的增值效应,其对于成员的筛选标准非常高,也因此收获了许多知名的老韭菜、项目创始人、投资人等参与其中。目前,MetaCartel 所使用的 DAO 工具已开源,便于其他 DAO 学习效仿。
北邮马兆丰: EOS是一种新技术,我们应理性看待: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及安全技术联合实验室主任马兆丰在私享会上表示,主网尚未上线的EOS面临着太多未知因素,特别是其其宣称的“百万级别的处理能力,无手续费”等技术特性到底是否能真正到达,我们拭目以待。EOS作为一种新技术,我们应理性看待。[2018/6/10]
Moloch DAO 在创立初期专注于资助以太坊链上的公共设施(客户端、钱包等)。其发明的 「RageQuit 」机制,后续被包括 Flamingo DAO 在内的许多投资 DAO 所使用。该机制的原理是: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实施资金部署前预留一段时间,以便不愿参与该投资的 DAO 成员可以从国库中按比例提出份额,并退出联投。这为成员们提供了传统金融中不曾存在过的资产保障,当集体共识与个人价值发生冲突时,成员有权利选择退出。??
LAO 是第一个专注于遵守美国法律的 DAO,不仅为怀俄明州通过 DAO 法案一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投资方面也丝毫不逊色,Zerion、Reflexer Labs 和 Async Art 等知名项目均有其参投。其由 OpenLaw 创立,成为了后续许多 DAO 所模仿的框架,也促使怀俄明州成为了第一个在法律上承认 DAO 是实体企业的司法管辖区。其按照股份比例给予投票权,受到认可的投资人可以获得股票,单人份额上限 7.2%,每股价格随着投资不断增加。
世界经济论坛AI和机器学习负责人巴特菲尔德:我们应在区块链等领域合力协作:第二届世界智能大会在天津举行。世界经济论坛AI和机器学习负责人凯·巴特菲尔德演讲中倡议,“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应该合力协作,促进和推广智能领域的最佳实践,来共同创造更多的福祉。这种合作不仅局限于人工智能领域,还应在区块链、物联网、精准医疗、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同步展开。”[2018/5/17]
目前,有许多项目正在试图将 DAO 的核心机制产品化,Syndicate Protocol 就是其中之一。其正在试图搭建 DAO 的联投框架,以帮助成员可以在每笔交易上选择合适的人联投(基于 DAO 的 AngelList)。
2021 年,伴随着 NFT 的人气暴增,NFT 投资 DAO 应运而生。作为其中最成功的案例,不得不提到 Flamingo DAO,其剥离于上文提到的 LAO,以 NFT 项目为重点进行投资,覆盖到了 OpenSea、Fractional、Upshot、YieldGuild 以及许多独立 NFT. 此外,NFT 基金 OneOf 也值得一提,其正在试图对 DAO 工具进行改进,使得投资人可以在社区中分享其 NFT 的效用。基于此,Mesha 坚信在投资 NFT 时,投资 DAO 的模式相较于个人投资更具吸引力,其目标是让亲朋好友可以轻松组建 DAO,并实现 NFT 的集体购买和管理。
事实上,投资 NFT 和投资 FT 的 DAO 略有差别:
NFT 投资 DAO 特有的动机:降低投资风险和资本计提,此动力源于蓝筹 NFT 标价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元;
通过集中资金至可信任的团体之中,散户可以在不增加个人预算的前提下,使共同的投资组合覆盖到更多、更贵的 NFT;
NFT 除了金融价值之外,还具备艺术价值,同时还可能具备其他效用(如可以获得实物版本的资产,或是可以作为入场券加入某个团体、参加某项活动)
在这部分,我们将一起探讨投资 DAO 现有的关键工具。这些工具与机制都是先驱者们通过自身的实践所验证过的,在之后的 DAO 治理中可以复用。
投资 DAO 需要一套合理的框架用于解决法律合规问题,以帮助 DAO 成员规避风险。上文中提到的 MolochDAO 以及 LAO 的框架目前被广泛应用于此。OpenLaw 确立的 ZeroLaw 框架中,不仅有 DAO 本身,还包括了一个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该公司会作为法律实体出现,但是其章程受 DAO 所控制,以此确保一切决策都在 DAO 内、在链上做出。此框架只支持最多 99 名受到认可的投资人(美国法律所致)。除了特拉华州和怀俄明州有限责任公司这两个比较出名的之外,还有许多可以提供法律依靠的实体,为 DAO 提供了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成员有限责任制以及更加灵活的治理框架。
投资 DAO 为了实现简单而又强大的功能集成,会使用此类工具来辅助资本的流动。
募集资本(以太坊 / 稳定币):通常使用 Gnosis Safe 多重签名来完成,并会在后续与 DAO 的治理相关联。在上文提到的法律框架之下,最多只能从 99 个地址进行募集(通过白名单等方式进行管理协调);
投资标的的选定:通常使用治理代币投票来完成。治理代币会按照成员的资本贡献比例进行分配,持币者可以提案潜在的投资项目,并参与投票。投票结果由多数制决定;
赎回资本:通常会设置一定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允许治理代币持有人销毁代币,并从国库中赎回同比例的资产。上文中也有提到,部分投资 DAO 导入了「RageQuit」功能,允许投资人在投资决策后、部署资金前赎回资产。
由于目前大多数的投资 DAO 依旧处于「99 人」的规模限制之下,其对于 DAO 工具的创新动力不足,导致目前的工具仍然非常粗糙,而这也恰好为后进者们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来改善此现状。
目前为止,投资 DAO 的先驱者们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运用 Web3 原生架构收集、部署的资本已高达数十亿美元(仅 BitDAO 一家就部署了超过 5 亿美元),然而此赛道仍旧具备充足的发展潜力。首先,许多现有的工具(如 RageQuit)与当前的法律框架并不能完全兼容;其次,当前的多数制决策机制促进了共识的趋同,这会导致错失市场中的不对称机会,而二次投票(用于衡量对于某个目标的信念强度)等现有机制有望解决这一问题;此外,还需要在不降低决策效率的前提下搭建支持 100 人以上参与的机制。
在未来,这些问题必定会得到解决。当机制设计突破瓶颈后,投资 DAO 将可以大规模地汇聚集体智慧,其对于风险投资行业未来的影响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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