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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今天 从智能合约的《民法典》适配性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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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合同是人类商业世界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合同(例如买卖)、物权合同(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份合同(例如结婚)等。在传统现实世界的市场交易中,国家通过颁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指引民事法律行为,通过司法程序以自身强制力保障和救济。现实世界中的合同得以实现,往往有赖于中心化组织(例如国家)的强制力,那么,在基于区块链技术创生的去中心化Web3世界中,又由谁来保障和救济权利?答案就是智能合约。

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eb3世界中,智能合约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以促进加密世界普遍应用价值的技术工具。但智能合约虽然具有自执行的技术优势,但却难以解决现实商业世界中的一切纠纷,诸多代码解决不了的难题还是需要回归现实世界,依仗传统法律来定分止争。因此,厘清智能合约的“法律”将其于现实世界的法律相联系就是至关重要的。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法律视角来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

历史上的今天 | 央行行长周小川谈及区块链与加密货币:2019年3月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文《玩转区块链 技术是关键》称,区块链将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技术。文章称,中国区块链产业生态初步形成。截至2018年3月底,中国以区块链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数量达到456家,产业初步形成规模。从上游的硬件制造、平台服务、安全服务,到下游的产业技术应用服务,再到保障产业发展的行业投融资、媒体、人才服务,各领域各行业已经基本囊括在内,区块链产业链条已经形成。

2018年3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谈到了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方面的问题。称:“央行较早就成立了研究所,关注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的应用,同时应慎重。[2020/3/9]

智能合约是什么?从智能合约的概念溯源来看,1995年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提出该概念时对此提出了如下定义:“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更通俗的来讲,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套程序,在触发合约中的条件(达成某种预先设定的要求)后自动产生某种结果,街边随处可见的自动售货机,其实就是现实中存在的“智能合约”。就像Vitalik Buterin(V神)数年前曾在某社交平台里说的,与其叫智能合约,不如叫 “持久脚本(persistent script)”更能体现其作为技术工具的本质。

历史上的今天 | 俄罗斯最高法院将非法使用加密货币列入反法:2019年2月26日,俄罗斯最高法院针对2015年7月颁布的反法(AML)提出了新的修正案,已将非法使用加密货币列入与有关的刑事犯罪清单。从现在开始,通过犯罪手段获得并转换为法币的加密货币将被视为资金并被视为刑事犯罪。

2019年2月26日,日本金融厅官网发布关于提高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审查透明度的相关信息,日本金融厅表示,对于涉及许可和批准等的审查过程,在确保可预测性的同时实现效率化是很重要的。金融厅之后将继续实施提高登记审查中透明性等的措施,进行有效率且恰当的审查。[2020/2/26]

那么,智能合约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飒姐团队认为: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按照传统法学理论,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三:(1)适格的主体;(2)真实的意思表示;(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至于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抑或是代码形式来签订,并不构成民事法律性为有效性的障碍。那么,只要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可以被视为法律规定的适格“要约”和“承诺”,智能合约就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历史上的今天 | 摩根大通将推出加密货币“JPM Coin”:2019年2月14日,美国最大的金融服务机构摩根大通将推出加密货币“JPM Coin”,用于实现批发支付(Wholesale Payments,银行间或者国家间的大额支付)业务客户之间的实时交易结算。在开始阶段,只有一小部分付款将使用加密货币进行转账。这是首次有美国大型银行在实际应用中使用加密货币。

2018年2月14日,阿联酋最大的自由经济区DMCC,个人和企业所得税为零,已开始向加密货币交易公司颁发许可证。第一个许可证已发给最近开始提供加密货币服务的黄金交易商。DMCC商品执行董事Sanjeev Dutta表示,该中心正在“开始促进”加密货币市场,他承认,该市场是不受监管的,并希望在该地区成立的公司将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考虑。[2020/2/14]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某种程度上说,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只要具体明确,就可以被视为“要约”。而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时,只要对方明确知悉智能合约的内容,使用私钥进行签名,即可以被视为“承诺”。飒姐团队认为,此时的私钥签名应当与传统意义上的手写签名、按手印、盖章等具有同等效力。

历史上的今天 | 比特币白皮书发布11周年:2008年10月31日,一个密码学极客中本聪在“metzdowd.com(密码朋克)”网站的邮件列表中发表了一篇论文,题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人称“比特币白皮书”。

今日,是比特币白皮书正式发布的11周年。当前比特币区块高度达到601,747,距离2020年区块奖励减半还有约196天。

自2009年开始,目前累计奖励矿工的比特币已超过20万枚。按当前价格计算,这些比特币的总值为18.6亿美元,已经超过10亿美元。

北京时间10月19日08:04,比特币区块高度到达了600,000,第1800万个比特币已被挖出,目前比特币的流通供应量已经占据了比特币总量的85%。[2019/10/31]

智能合约实践合规要点

虽然智能合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与传统合同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并不是所有的智能合约都是有效的合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历史上的今天 | 日本互联网巨头DMM推出加密货币挖矿实验室:1.2016年1月4日,A股熔断机制实行首日,两度遭遇阈值提前收市。

2.2017年1月4日,日本互联网巨头DMM Group宣布推出了一个加密货币挖矿专业实验室,命名为DMM Mining Labo。同时,该公司表示:2018年,DMM将会成为全球十大数字货币矿场之一。据此前报道,DMM已宣布取消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发布业务;撤出金泽的大型采矿场。

3.2017年1月4日,科技界爆出“计算机芯片漏洞导致关键数据暴露”事宜,引发业内震动,Bittrex交易所在服务器修补期间迫使钱包下线。[2019/1/4]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种:(1)重大误解,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例如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签订的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3)欺诈、胁迫,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当然,由于智能合约具有自强制性,在合同约定条件具备后,即使不依靠其他强制力,智能合约应该也可以不被干扰、不可抵赖地履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智能合约的条款出现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要达成执行条件依然会被执行,但这并不代表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即使智能合约已经被执行,合同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

因此,飒姐团队认为,为了避免智能合约无效或被撤销,在拟定智能合约时,务必需要注意:

(1)缔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智能合约的缔约主体是否是智能合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在法学界颇有争议,部分学者主张智能合约无需要求主体适格。但飒姐团队认为,如果对智能合约的主体不加要求,那么很有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群体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幼或精神失常的人)在使用智能合约的过程中(特别是格式条款型智能合约),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样,如果将查明智能合约使用者是否适格的义务赋予平台,那不仅在实践中难以切实履行,也会导致平台增加过多的合规成本。

因此,参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飒姐团队认为,智能合约缔约主体的查明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智能合约提供方和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做好基本的KYC和信息审查即可。

(2)拟定并签署与智能合约内容一致的合同文本,并约定以合同文本内容为准。现实中,大部分人都不是程序员,并不具备审查智能合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那么此时拟定并签署一份以文字形式清晰描述合同条款、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本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使不懂技术的合同当事人更加清晰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时也能更加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清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使得合同当事人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前所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使得智能合约的某些条款甚至是整个智能合约无效。当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使得合同条款无效。

(4)作为格式条款的智能合约,需满足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智能合约具有相似性,其同样可以被反复使用,任何主体都可以在区块链上使用同一智能,且大部分智能格式合约都无法协商变更。那么此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需要对智能合约的重要条款作明显的提示或说明。飒姐团队建议,作为提供格式条款型智能合约的一方,应当以合同文本的形式对智能合约代码内容进行准确、充分的解释和告知,并对其中的重要条款作出明显的标记,以符合法律的要求,防止合同条款无效。

写在最后

智能合约不仅是Web3世界中的重要应用,更有可能成为我国推进数字人民币及其配套设施的关键技术。诚如央行发言人所说,去中心化并不一定是智能合约的本质属性,智能合约作为一种促进商业活动、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工具,在我国推进数字化建设的道路上大有可为,甚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法院将其作为执行工具,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在普通的民商事活动中应用智能合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由于其具有可观测性、可验证性、隐私性和自强制性,已经越来越突破加密世界的局限,成为赋能实体经济的武器。

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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