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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我国数字资产财产继承的三重门:比特币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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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导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正在进入一个数字化生存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服务绑定了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资金账户等更为隐私和具有财产性质的信息内容。这些庞大的数字资产能否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被继承?如果可以继承,那么继承时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程序?社会各方又当如何应对?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法官、律师、业界和用户一道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三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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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在参观一家美国集成电路制造商并在前台办理登记的时候,出于职业规程,接待员向他询问寄存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他回答说:“大约值100万到200万美元吧!”接待员难以置信,然后对他的旧电脑估值了2000美元。尼葛洛庞帝对此感叹道:“问题的关键是:原子不会值那么多钱,而比特却几乎是无价之宝。”恰如《数字化生存》书名所揭示的,这是一个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周遭的环境都已被数字化的时代。如果说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是土地,工业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是知识产权,那么,数字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无疑就是“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或者用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术语,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

每个人都珍视财产。只要它们给人们带来特有的便利、满足甚至幸福,人们不会计较这些财产究竟是有形还是无形,是现实还是虚拟。正因如此,从游戏装备纠纷,到QQ号码继承,再到淘宝网网店分割,网络虚拟财产争议与日俱增。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的关口,我们不妨借箸代筹,想想数字时代新人类的身后事:网络虚拟财产究竟能否以及如何继承呢?

中信证券:我国CBDC项目处于最高发展阶段:9月9日,中信证券刊文表示,我国央行发行的法定加密数字货币DC/EP从2019年开始加速推进,目前正处于封闭内测阶段。全球范围内,疫情提升了对CBDC的关注度,但布局任重道远。目前全球所有的CBDC项目中,中国人民银行(PBC)的项目处于最高的发展阶段,中国DC/EP走在全球前列并非偶然。[2020/9/10]

第一重门:财产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但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均可继承。然则,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位列其中?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必须明了何为网络虚拟财产。

但遗憾的是,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迄今尚未达成一致。这里,我们不妨从其基本语义出发,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必须是“数据的”,这意味着它是经由信息技术所形成的0和1字节的组合。其次,它必须是“网络的”,其诞生于网络、存在于网络,更重要的是,其价值实现与网络须臾不可分割。因此,那些诞生于线下空间而映射到网络的财产,譬如电子化的货币,并不是网络虚拟财产;那些虽然诞生于网络但可以脱离网络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例如电子书、视频、音频等也不是。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或者说它是稀缺的。就此而言,仅有使用价值的社交账号并非财产,除非它带有稀缺的特殊禀赋,如6位数字的QQ账号,或者有着数万粉丝的微博账号。从外在形式上,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大致分为“在线账号”和“虚拟资产”,前者是人们进入网络空间的入口,后者是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种种信息实体。若用电子邮箱来类比,电邮地址是在线账号,而电子邮件便是虚拟资产。以比特币来类比,电子钱包是在线账号,而比特币就是虚拟资产。

声音 | 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有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 进行比特币、ICO交易:据和讯新闻消息,5月29日,在“2019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表示,在我国实践中,“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快速发展,“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了支付结算服务等金融服务,但也有一些非法的跨境金融服务掺杂其中。有境内居民跨境炒股票、期货和贵金属,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进行比特币、ICO交易,通过互联网、APP等参与境外、球等现象。[2019/5/30]

我国民法上对财产持广义理解,满足上述内涵与外延的网络虚拟财产自然属于财产的范畴,得以从容进入第二重门。

第二重门:合同法

作为虚拟世界的外来者,我们只能以“用户”的名义进入网络,因此,个人向用户转变的关键环节就是签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用户协议。可以想见,在缺乏国家正式法律的虚拟世界中,用户协议往往被视为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首要法律依据。正因如此,在2011年的QQ号码继承争议中(2011年,王女士爱人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徐先生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要整理这些信件和照片,留作纪念;同时,她还想要保留这个QQ号码),腾讯公司援引《腾讯服务协议》(含附件《QQ号码规则》),根据“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的约定,认为死者徐先生的QQ号码只能由其自己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王女士均无权主张。

声音 | 经济日报:我国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无合法资质 投资者面临难以维权的境地:据中新网消息,经济日报近日刊文《别被币圈期货高杠杆忽悠了》,文中提到,从表面上看,虚拟货币期货具有对冲风险功能。但实际上,由于监管缺失,虚拟货币期货面临种种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演化为一些交易所的敛财工具。我国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无合法资质,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合法性也尚未明确。一旦出现相关纠纷,投资者则面临难以维权甚至无处维权的境地,只能白白承受经济损失。因此,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当前最紧迫的是提高监管规范法律效力层级,让相关违法活动依法受罚。同时,不断跟进和认识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交易跨境、跨领域流动的特点,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信息交流与共享,共同打击虚拟货币跨国犯罪活动。[2019/1/18]

腾讯公司绝非孤例。只要对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用户协议略加梳理,便不难发现,虽然它们并未直接涉及虚拟财产继承,但无论是电邮网站还是网游网站,均通过声称享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禁止用户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间接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鉴于用户协议实为“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合同的一种,针对因用户协议所生的争议,必须逐一检讨:(1)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订入用户协议?(2)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具有解释余地?(3)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因法定事由而无效?

声音 | 陈纯: 我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最大制约因素是监管:11月24日,在杭州举办的2018中国区块链技术大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教授陈纯做了题为《区块链的监管挑战与自主可控联盟区块链技术》的主题报告。陈纯在报告中提到:我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最大制约因素是监管,而联盟链是对监管友好的一种存在,因为联盟链支持穿透式监管,容易标准化监管接口,实现集中式监管。我国区块链产业发展路线图是:积极支持联盟链,监管部门张开双臂跑步拥抱联盟链,利用联盟链的监管契机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和经验,并逐步放开公有链。[2018/11/24]

只有通过苛刻的合同解释,那些排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才能被最终认定有效。倘若存在任何瑕疵,个人就可能摆脱用户协议的束缚,进入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后一道门:隐私。

第三重门:隐私法

在涤除继承法和合同法上的障碍后,隐私权便成为虚拟财产继承的最后一道关隘。这一问题起源于世界上首例虚拟财产继承案“John Ellsworth诉Yahoo”。2004年11月13日,20岁的美国士兵Justin Ellsworth在伊拉克安巴尔阵亡。在此前的两年间,Justin主要通过雅虎邮箱和他的朋友和家庭联系。Justin牺牲后,其父John Ellsworth向雅虎公司索取邮箱账号,因为作为继承人,他有权收集Justin的“遗言”——Justin发给家人或其他人以及他可能收到的电子邮件。但雅虎公司声称,受限于用户协议,其应保护用户的隐私,不得将邮箱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最终,法官做出了一个所罗门式判决,命令雅虎公司可以隐私政策为由不提供邮箱登录名和密码,但应制作一张包含邮箱内所有邮件的CD交付给John Ellsworth。据此,雅虎公司捍卫了“将用户的邮箱视为隐私和保密信息”的承诺,同时也遵循了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以及《存储通信保护法》关于“禁止未经授权者获取存储通信信息”的规定。

白建民:发展区块链技术是构建我国诚信体系的重要保障:近日,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白建民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面临最大的需求就是解决信任问题。而区块链最大的优势就是透明化,公信力好,因此我认为目前正是发展区块链的最佳时期。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应用场景对于信用的需求愈发明显。比如,支付宝的诞生就是为了解决网购的信用问题,而现如今不仅是网购,整个社会同样需要解决信用问题,因此就必须要依仗区块链技术来解决。加之我国网民流量体系巨大,这也为发展区块链技术打下了良好基础。[2018/4/27]

然而,这一对用户隐私权的维护确实是合理的吗?让我们看另一个真实的故事。1968年,Grant Wilson被派往越南参加美军的迫击炮组,在之后的三年中,他一共向他的姐姐Sue写了35封信,详细描述了他的战斗和生活细节。这些联系着姐弟情感的信件被Sue珍重保存,并传递给她的后代。Justin与Grant,同样的战争来信,不同的载体形式和不同的继承结果,原因何在?

其实,这种对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的担忧,实际上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法律人格在死后即不复存在,死者并无隐私权。在Grant信件的故事中,尽管那些越战来信因记录了特定时期的特定历程而使得隐私权附着其上,但这并不会给它们的继承带来困惑,因为随着Sue的死亡,她不再能对隐私加以控制,也不可能向他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并且,隐私权与主体密不可分,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被他人取得或授权他人行使。对Grant信件的继承并无加害被继承人隐私权之虞。迥异于Grant信件等传统财产,虚拟财产的悖论就在于:继承人往往并不知晓相关账号和密码,其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又必须仰赖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遵守隐私协议以及禁止向非授权人披露信息的法规,又不得不拒绝继承人的要求。

要想破解这一难题,首先可以效仿法国《数字共和国法》,授权用户生前去自主决定其网络虚拟财产在其死后的处理,如果用户在生前已经自行将虚拟资产删除,则应当推定该在线账号不能被继承。其次,在用户没有留下任何决定的情形下,应当由死者有特定联系的继承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因为他们不但因情感或血缘联系具有了维护死者隐私的动力,而且因对死者的熟悉和对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的重视获得了维护死者隐私的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卸除了所有职责,网络虚拟财产独特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方式决定其不仅负有消极的不侵犯隐私义务,还负有移转网络虚拟财产、保障网络安全等积极的协助义务。

从互联网进入中国的1995年算起,网络世界最年长的原住民早过而立之年。作为一部面向未来的民法典,“继承编”亟待对这笔庞大而丰厚的遗产作出前瞻性设计,正所谓“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案件审理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刘雪琳

目前,我还没有审理过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件。同事们遇到此类案件,也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2017年,民法总则获得通过,其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

不过这一规定还较为笼统,很难指导具体司法实践。第一,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由此导致司法审判中认定某一网络信息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存在障碍。同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包含哪些内容,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不明,无法对实践操作提供规范的法律指引。第三,民法总则虽确定了民事主体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权利,但对权利保护的内容未明确规定。此外,由于大部分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涉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要考虑第三方的实际情况和意见,目前也无具体法律规定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四,网络虚拟财产属于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环境中的数据、信息,而这些信息依附于网站运营商而存在,且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如何分割,也是当前比较棘手的问题。(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平台应提供数字遗产继承服务

许泽玮

目前很多互联网公司都规定用户只对账户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用户一旦身故这些信息能否被家人继承,很多公司都没有作出规定。我认为,账户里的数字信息内容的确是属于用户自己的东西,用户一旦身故,由平台自行处置不太合适。

对于像微信、支付宝这类账户中的资金,我认为应该按照传统财产的继承方式予以处理;对于比特币、游戏账户中的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应允许继承人继承自行处置;对于聊天记录、私信等涉及隐私又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数字信息,我认为可以参照传统的日记和书信,因为两者除了承载的形式不同外,在内容隐私性上差别很小,在这种情况下,继承权可以超越隐私权,继承人应当获得相关账户的信息。

但现在个别用户在遇到类似问题需要互联网公司进行协助时,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将数字遗产到底如何继承在法律中明确下来,这样才能为普通用户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也便于互联网企业协助配合。(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市民)

相关链接:

2015年2月,Facebook宣布将允许用户指定“遗产继承人”:在其去世后管理他们的账号或彻底删除自己的账号。

2013年,谷歌推出一款工具,允许用户自己决定去世后如何处理他们个人存放在谷歌上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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