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民事利益应当归属于比特币持有者。
案例概要
由于比特币发展出现了不同的技术路径选择,比特币现金作为新的区块链资产,自2017年8月1日开始挖矿产生。B币行网向注册用户承诺:用户账户内持有的比特币,将按拥有权得到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冯某系B币行网注册用户,其在2017年1月12日至11月27日期间,拥有比特币38.748个。冯某于2017年12月间欲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提取比特币现金时发现,由于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其有权领取的比特币现金已无法领取。因此,冯某向运营B币行网的互联网经营企业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将38.748个比特币现金打入冯某的个人账户,同时,赔偿冯某38.748个比特现金的价格损失169969.22元。
比特币矿商Bitfarms从Galaxy Digital获得1亿美元的比特币抵押贷款:金色财经报道,加拿大比特币矿商Bitfarms从区块链和加密货币金融服务提供商Galaxy Digital Holdings获得了1亿美元的比特币抵押贷款。根据一份声明,该矿商已经以每年10.75%的利率提取了6000万美元,期限为6个月,并预计在未来几个月内提取更多。Bitfarms CFO Jeff Lucas表示,新的1亿美元BTC信贷额度为Bitfarms的多元化融资战略增加了另一个组成部分,并提供了大量非稀释性资本,以为其全球增长计划提供资金,其中包括四个在建的挖矿能力为298兆瓦的矿场。Bitfarms打算使用这些资金在3月31日之前达到3 EH/s的算力,到明年12月31日达到8 EH/s。[2022/1/1 8:17:38]
裁判理由
Wildpack将开始接受比特币作为饮品制造和联合包装服务的支付形式:10月13日消息,Wildpack Beverage Inc.近日宣布,将开始接受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作为其饮品制造和联合包装服务客户的额外支付形式。Wildpack将启动一个钱包,并将客户使用加密货币安全完成订单的能力集成到其数字客户开票软件中。(PR Newswire)[2021/10/13 20:26:42]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是运营B币行网的互联网经营企业,冯某是B币行网的注册用户,双方之间围绕网站服务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在2017年1月12日至11月27日之间,冯某的注册账户内始终存有比特币38.748个,符合A公司在通告中所称“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的条件,A公司应当按照站内通告的承诺向冯某发放等额的比特币现金。但对于冯某基于比特币现金价格波动产生的所谓差价损失,不应给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冯某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个。
ErisX CEO:对于比特币机构投资者来说,监管环境十分重要:ErisX首席执行官Thomas Chippas在最新一期播客节目中表示,如果机构投资者对加密市场有持续的兴趣的话,监管加密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还强调了一些阻碍机构入场的关键方面,其中包括数据完整性:“有些实体会提供这些工具帮助你判断是否得到了最好的执行,顺便说一下,这并不总是意味着最佳价格。执行还包括其他方面——规模、风险、市场影响,诸如此类。”Chippas表示,对交易员而言,在监管环境下操作的需要,超出了他们可能获得的杠杆和利润。他强调:“因此,我认为数据完整性问题正在成熟,因为有不同的渠道,也有人为多供应商访问提供工具。当我们谈论投资工具、ETF或共同基金等的创建时,这种情况往往会更常见。”(AMBCrypto)[2020/5/1]
法官提示
动态 | 拥有1000美元比特币的地址数量超过拥有1美元莱特币的地址:据bitcoinexchangeguide报道,根据最新统计数据,超过180万的钱包地址拥有1000美元的比特币,而仅150万的地址拥有1美元的莱特币。超过1600万的地址拥有非常少量的比特币。拥有1美元比特币现金的地址比拥有1美元比特币的地址数量低4倍。此外,目前有近150万个地址拥有莱特币,而拥有1美元比特币SV的地址有近300万个。[2019/4/11]
本案系围绕互联网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所发生的纠纷,冯某基于其持有比特币的事实,诉请A公司交付比特币现金,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比特币持有人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而要求比特币经营网站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
应当看到,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有关比特币交付的争议,可以找到合同法上的依据。
当事人获取比特币现金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但现行政策禁止其用于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有关主管部门于2013年12月发布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A公司向用户发放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没有违反“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网络平台责任的规定。冯某作为持有比特币的“民事利益”的权利人,有权获取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A公司在B币行网的站内通告,尽管系单方发布,亦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因此,A公司在通知中承诺,“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我们将按拥有权提供给您等额的BCC,我们会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您的账户”,并于2017年8月1日的《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中再次确认了比特币现金的发放原则。A公司应当履行通知中承诺的义务。
冯某以比特币现金境外价格波动的价差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未获法院支持。冯某的赔偿要求,系其欲提取当天的比特现金价格与主张日期的比特现金价格的交易价差计算出的损失。法院认为,首先,冯某领取比特币现金的权利,并非基于交易,而是基于A公司执行比特币分叉规则而作出的承诺,冯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比特币现金的实际交易,因而不存在产生“损失”的对价基础。其次,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巨大是公知的事实,特定区间的价格波动不构成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冯某的赔偿损失要求,法院未予支持。
BTC在进入六月之后出现了一轮连跌,当时很多人都没想到会在行情处在高位时出现,大多数人都被打的措手不及,随后走势在长期的震荡蓄力后开始了冲刺,到现在重新回到11000上方震荡了这么久.
1900/1/1 0:00:001AdamantCapital创始合伙人TuurDemeester:TDAmeritradeNetwork发推称,比特币激增时.
1900/1/1 0:00:00FunTwitter每日最新大咖观点,看我就够了!2019/07/03期本期作者:三月既望01对于当前市场,大V们有何看法?亿万富翁RichardHeart:在8400美金左右买入比特币.
1900/1/1 0:00:00亲爱的HCoin用户:为庆祝JBC首发上线,HCoin将于香港时间6月27日20:18至6月30日24:00开展《JBC全球首发!新增持仓赢188888JBC大奖》活动具体详情如下:1、新增持仓.
1900/1/1 0:00:00今日,前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在微信公众号发文《Libra:要成为无国界全球币充满挑战》,文章表示,作为法定货币的代币,与一篮子法币挂钩的选择,其难度和挑战远大于只与单一法币挂钩的做法.
1900/1/1 0:00:00昨日,BTC跌破10000美元,最低下探至9800美元的低位,但夜间很快收复失地,今天,BTC已拉升至11500美元,收复了接近61.8%的跌幅.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