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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分析 |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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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分析 | BTC流量与人气同时下降 OTC成交量同步萎缩:据TokenInsight数据显示,反映区块链行业整体表现的TI指数北京时间11月30日8时报576.65点,较昨日同期上涨20.27点,涨幅为3.64%。此外,在TokenInsight密切关注的25个细分行业中,24小时内涨幅最高的为社交平台行业,涨幅为8.38%;24小时内跌幅最高的为内容服务行业,跌幅为5.08%。

据监测显示,BTC 24h成交额为$196亿,活跃地址数较前日下降8.15%,转账数较前日下降4.6%。Coinwalle分析师Jeffrey认为,BTC流量与人气同时下降,OTC成交量同步萎缩,短期或将调整。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2019/11/30]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分析 | BTC伴随算力加快上升,大户持仓比持续升高:据TokenInsight数据显示,反映区块链行业整体表现的TI指数北京时间09月13日8时报739.59点,较昨日同期上涨13.03点,涨幅为1.79%。此外,在TokenInsight密切关注的25个细分行业中,24小时内涨幅最高的为人工智能行业,涨幅为2.51%;24小时内跌幅最高的为治理协议行业,跌幅为7.58%。

据监测显示,BTC 24h交易额为$153亿,活跃地址数较前日下降0.44%,转账数较前日上升2.68%。BCtrend分析师Jeffrey认为,BTC伴随算力加快上升,大户持仓比也持续升高,短期或将延续震荡上行。

另据Bituniverse智能AI量化分析,今日行情可开启EOS/BTC币币网格交易,区间0.0002245-0.0004639 BTC,同时赚取两币超额收益。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2019/9/13]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分析 | Coindesk:比特币与黄金价格负相关,比特币将持续反弹:据Coindesk分析,目前比特币和黄金的90天相关系数为负0.71,是自3月20日以来的最低水平。分析师称,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性并不意味着因果关系。当两个变量之间出现强相关时,并不一定意味着一个变量正在影响另一个变量。随着黄金越来越疲软,有理由相信比特币可能会延续其持续的反弹,超过6000美元的心理阻力位。[2019/5/4]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分析 | TI指数止跌上涨2.37点 BTC短期空头衰减:据TokenInsight数据显示,反映区块链行业整体表现的TI指数北京时间12月17日8时报292.89点,较昨日同期上涨2.37点,涨幅为0.82%。此外,在TokenInsight密切关注的28个细分行业中,24小时内涨幅最高的为信息技术服务平台行业,涨幅为8.81%;24小时内跌幅最高的为其它应用行业,跌幅为0.26%。

另据监测显示,BTC全球交易额连续两日萎缩,较前日再次下降6.5%,前100地址BTC持仓比较前日上升0.001%。BCtrend分析师Jeffrey认为,目前全球多空比较上周均值上升7%至0.96,短期空头衰减。但交易量萎缩,资金仍然观望为主,延续盘整。[2018/12/17]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分析 | 半数以上机构投资者预计比特币不会成为全球储备资产:据investing消息,资本市场分析机构DataTrek就多个加密数字货币领域重要问题调查了机构投资者,当问及加密数字货币会否成为全球储备资产时,38%的受访者预计不会;33%的受访者预计会,但未必是比特币;另有18%的受访者预计会,但预计是美联储或其他央行支持的数字货币;只有11%的受访者预计是比特币。虽然近期市场关注美国证监会今年是否批准比特币ETF上市,但DataTrek调查显示,机构投资者越来越担心的是托管问题,更关心数字货币缺少受监管的解决方案。当问及什么因素可能让今年下半年数字货币稳定,52%的机构投资者认为,关键是美国监管机构要批准一家机构级别的托管公司作为解决方案。[2018/7/31]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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