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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DCEP进程从2014年开始启动,从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开展数字人民币第三轮大规模试点,向在深个人发放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同时,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了ATM机的数字人民币存取现功能,引导市民适应现金的数字化。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在清算系统方面垄断和封锁的机遇,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但机遇与挑战并存,DCEP在国内发行将面临多方面挑战,针对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均须作出一一应对。本文旨在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在发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央行数字货币是国家信用背书的运用区块链及电子加密等技术构建的全新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及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数字化的形态呈现,具有与纸币一样的功能和属性。
金色财经合约行情分析 | BTC量价齐升向上冲击,暂受阻于9800美元:据火币BTC永续合约行情显示,截至今日16:00(GMT+8),BTC价格暂报9731美元(+0.72%),20:00(GMT+8)结算资金费率为-0.004647%。
BTC昨晚下探在9370美元一带获得支撑,出现快速反弹,最高涨至9830美元。根据火币交割合约数据,BTC季度合约成交额翻倍,持仓量出现大幅拉升,后随着价格在高位震荡有所回调,精英多头占比稳定,季度合约升水稳定。BTC目前价格在日K 30日线上方反复,市场结构保持稳定。
USDT于火币全球站OTC的报价为7.04元,溢价率为-0.45%。[2020/6/8]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数字货币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主要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正因为这些区别,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分析 | BTC季度合约基差76.48美元,市场对后市信心有所提升:截至12月27日10:30,根据OKEx交易大数据显示,BTC合约多空持仓人数比为1.11,季度合约基差76.48美元,永续合约基差5.0美元,永续合约资金费率0.033%;BTC合约持仓总量5,411,411张,24h交易量18,836,137张;主动买入量142,262张,主动卖出量122,309张;精英账户做多账户比53%,多头持仓比17.44%,做空账户比44%,空头持仓比19.2%。BTC现货数据方面,杠杆多空比为1.34,币币主动买入量177.79BTC,币币主动卖出量151.19BTC,USDT场外溢价率为99.4%。
分析师表示,BTC合约多空持仓人数比为1.13,多空双方人数再次胶着多军稍有优势,季度合约基差向100美元进发,永续合约资金费率维持正数,表示当前市场多军力量有一定优势,显示市场对后市信心有所提升,而持仓总量方面保持相对稳定,多军优势不够明显,空军仍有机会;BTC合约精英持仓方面,多空双方力量更偏均衡,双方互有攻守。[2019/12/27]
二、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分析 | EIDOS挖矿攻击分析: 黑客利用EOS系统帐号无限CPU功能恶意挖矿:今日凌晨02:53开始,PeckShield安全盾风控平台DAppShield监测到黑客向短帐号竞拍系统合约发起连续攻击,利用系统返回之前出价的操作进行恶意挖矿EIDOS,目前攻击仍在持续进行中。PeckShield安全人员分析发现,多名黑客帐号lklk11111111、learneosgood、juyhgdf1234u、 maymaymay111利用EOS系统短帐号竞拍的规则,竞价一些无人竞拍的短帐号,从 0.0001 EOS 开始出价,然后在系统帐号退回之前以较低的出价进行转账通知挖矿。由于黑客发起竞价的交易消耗CPU较少,而系统帐号拥有无限制的CPU资源,使得恶意帐号可以无限“偷取”系统的CPU进行挖矿。PeckShield在此提醒,EIDOS恶意挖矿攻击已经从DApp、交易所逐渐向EOS系统合约迁移,会进一步加剧EOS网络的拥堵情况,广大DApp开发者及交易所,应随时关注帐号CPU市场的变化,确保必要的操作可以执行。[2019/11/11]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分析 | 主力资金的焦点在于有没有跟风盘:AKG Venture分析师Wendy认为:目前价格依然维持10200-10500的区间震荡走势,成交量结构显示,目前托盘资金依然较为坚决的吸收抛压,但是市场能否继续上涨(有力突破大的下跌三角)的关键在于突破关键压力位后,是否有足够跟风盘共同发力,维持价格稳固且快速的上涨,即突破与否变得不再那么重要,而是突破后的成交量才是交易者关注的焦点;关键点位提示:10450附近,构成日内关键短线压力位;10230附近,构成日内关键短线支撑位。[2019/9/14]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分析 | 加密货币市场是一种“自然修正系统“:伯恩斯坦的分析师在周五的一份报告中表明,加密货币的运行方式正在发展到能够替代华尔街。据该报告,区块链产业正在建立“平行的金融网络”,并将成为现有系统的替代品。尽管这些新平台仍在“处于主流经济的边缘”,但该分析师表示,随着规模和范围的扩大,将见证主流人才的出现,以及资金最终流入“这些新网络”。与此同时,该分析师还认为,相比起21世纪初的互联网泡沫,加密资产的市场是一个永远不会“停业”的全球市场和一种“自然修正系统”。[2018/7/6]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因此,若要响应DCEP的全面推进,应当立法先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将数字货币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并对人民币的定义作适当调整,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态,与现行的记账货币、纸币、硬币具有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但是央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人民币的范畴,无法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数字货币的流通技术限制,使用人必须拥有接收数字货币的终端设备,并依赖网络技术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将来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央行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对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问题作出回应,以便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有义务接受的法偿货币,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一种货币单位,经济主体需要知道对于特定货币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时,有必要增设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接收数字货币的,应兼顾实际需求,可以免除处罚。
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较之传统的纸币和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央行作为唯一能够提供中央银行货币的最终性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如何,都应当确保其所有权转移系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最终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转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法律亦认可该交易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确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支配。对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式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付转移”,转让人将数字货币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转移”,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关登记机构发送转让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心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采用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此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形式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式进行,必然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货币金额、秘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力性禁止规定。此外,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可能因其的、腐败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定。
中国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References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2016(17):17-19.于品显.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探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27(02):88-102.?李南宇.央行发行主权数字货币的机遇及其法律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合作构想.特区经济,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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