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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以交易泰达币涉刑案例 看“掩隐罪”的定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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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摘要

:随着国家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断卡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幸福感逐步提高。然而电信、网络等犯罪团伙仍不悔改,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注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将赃款洗白。正常交易的OTC商家和散户因为收到赃款,无奈被殃及的不在少数。本期将从两例生效判决出发,以司法机关视角剖析“掩隐罪”的定罪逻辑,帮助币圈人士进一步了解可能涉嫌该罪名的情形,降低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黄某某在火币网炒泰达币,后在蝙蝠聊天软件认识一个叫“大马”的人,并介绍给丁某认识。“大马”转账给丁某,由丁某买入泰达币后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卖给“大马”提供的买家赚取差价。期间,黄某某的数张银行卡被多地机关冻结或止付。

富达疑似正在考虑收购灰度或申请比特币现货ETF:金色财经报道,据Arch Public联合创始人Andrew Parish称,管理着4.24万亿美元资产的全球第三大资产管理公司富达可能正在考虑收购Grayscale(灰度)或申请比特币现货ETF。

截至发稿时,富达未对此进行进一步评论。[2023/6/19 21:47:46]

案发后,经机关查明黄某某的10余张银行卡账户被用于非法网络转账1089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的电信资金共计167万余元。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700元。最终,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二: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丁某某在火币网买卖泰达币并从中赚取差价。期间,丁某某的数张银行卡被多地机关冻结或止付。

Luna Classic计划于3月31日升级v2.0.0,计划引入AI功能:3月30日消息,Terra Luna Classic核心开发组Joint L1 Task Force提交了第二季度的计划和预算,其中一项是计划于3月31日升级Luna Classic v2.0.0,其中包含对Cosmos SDK v0.45.13和Tendermint v34.24的升级,以及测试v2.0.0升级和构建测试网,为Ziggy USTC repeg和部署v2.1.0提供技术建议和开发支持。社区已表示支持Joint L1 Task Force小组的Q2计划。核心开发人员和教授Edward Kim表示,该升级对于推进将AI功能引入Terra Classic链的计划是必要的。

Edward Kim此前曾暗示将在链上引入人工智能(AI) 和机器学习 (ML) 解决方案。[2023/3/30 13:35:52]

案发后,经机关查明丁某某使用自己或亲友名下的17张银行卡用于买售泰达币,其中已查明的电信资金共计89万余元。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最终,上海市某区法院对丁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报告:在1月份的区块链活动中,游戏玩家活动占比近半:金色财经报道,根据DappRadar的一份新报告,在2023年的第一个月,游戏玩家活动占所有区块链活动的近一半(48%)。此外,1月份顶级游戏代币的市值平均增长了122%,Gala Games生态系统的数字实用型代币GALA飙升了218%。

根据该报告,随着行业热潮冲击主流受众,人们对这些游戏代币的兴趣上升。例如,Gala Games收购了一家新的手游工作室,该工作室管理着超过2000万美元的资产,拥有15款游戏。(Cointelegraph)[2023/2/22 12:21:05]

裁判观点

我们知道,行为人在进行虚拟币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进行支付结算、转账等帮助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之间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不能构成共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全国首场元宇宙庭审在厦门开庭:金色财经报道,昨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特别的庭审,全国首场元宇宙庭审。于此同时,厦门大学法学院B321教室内,202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们在线同步参与,同学们身在课堂内,却通过元宇宙化身进入三维虚拟法庭空间,“旁观”庭审环节。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个庭审环节均在元宇宙中流畅而清晰地进行着。这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旭阳团队联合讲授的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律教学与实践课程,本次课程是全球首次在元宇宙中将法律教学与真实庭审相结合的创新尝试。不同于二维在线诉讼,元宇宙庭审中每位参与者进入的是三维虚拟法庭空间,可以更加直观、具象地感受真实的庭审氛围,同步在虚拟空间中入场、起立、坐下,每一个庭审细节都能得到沉浸式体验与还原。[2022/9/24 7:18:12]

上述两则案例,两地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根据本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且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即构成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以上两则案例被告人的情形均构成情节严重,结合其犯罪事实、到案经过、认罪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世界银行:不会支持中非共和国的“Sango”加密中心计划:5月26日消息,世界银行对中非共和国(CAR)采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表示担忧,并表示不会支持新宣布的“Sango”加密中心计划。

一份概述Sango计划的官方文件称,该国“获得了世界银行批准的3500万美元发展基金,用于公共部门的数字化”。然而,世界银行的发言人通过电子邮件告诉彭博社,最近批准的赠款“与任何加密货币计划无关。以及“世界银行不支持‘Sango -首个加密倡议项目’”。

据称,世界银行5月5日宣布的3500万美元赠款旨在更新中非共和国现有的公共财政管理系统并使其数字化,如改进数字银行支付。

5月4日消息,中非共和国官方发布“加密中心”计划Project Sango,以吸引全球加密爱好者,该计划包括一个加密岛和一个数字钱包。(Cointelegraph)[2022/5/26 3:42:54]

案件评析

我们团队在办案和研究中发现,司法机关查处行为人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这一法律事实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部分地区仅对涉案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止付措施,通过询问行为人、调取相关材料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经审查无误后进行普法教育并办理资金返还受害人后解除冻结、止付措施;另外部分地区直接依照“924通知”认定虚拟币交易为非法金融活动,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分别以帮信罪或掩隐罪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尚存在较大争议。因“帮信罪”与“掩隐罪”两罪的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正确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试着从司法机关视角剖析“掩隐罪”的定罪逻辑。

一、“明知”的认定:概括性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主观明知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和明知可能是赃物。对此,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两罪名的主观方面都采用了概括性标准,即无需明确知晓上游网络犯罪具体是何种犯罪行为,行为人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网络犯罪行为已存在模糊、零散的认知,对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大概率被用于犯罪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即足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

当然,如存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加密软件、获取了不合理的高额利润、多张银行卡被冻结后仍变换账户频繁交易、额外使用多张亲友银行卡交易等异常情况时,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会加强内心确信,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

二、两罪的区分:行为的性质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没有本罪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将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故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以后,属事后帮助行为。

三、“掩隐”的实质:妨碍司法机关履行职责

从上述两则案例来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体现在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行为人的银行账户由其自身控制。尽管行为人提供银行账户时并不明确知道上游行为是何种性质的犯罪行为,但对虚拟币交易方向其银行账户转入的款项,其大致意识到属于上游犯罪的赃款,行为人仍然配合上游犯罪行为人将赃款“变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则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当中。从行为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侵害的法益来看,一方面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司法机关利用赃款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了刑事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职责包括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就后者而言,该行为也侵害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追索权。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司法机关履职的本质特征,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司法机关对于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具有特定的定罪逻辑且呈现一定的地域性特点。故行为人在虚拟币交易中遇到无法判断或已经存在异常的情况,建议尽早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避免错误评估法律风险,遭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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