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元宇宙”项目商业模式中,项目方一方面发行消费积分作为交易媒介,用户注册登录后通过免费领取、做任务、在其设置的元宇宙时空中与其他用户互动等方式,免费获得消费积分;
另一方面,与“元宇宙”外的诸多商家进行合作,进行积分互换、通兑,这些积分可以在这些商圈的所有商家中进行消费抵扣。此种模式,存在何种法律风险?
我们先来看一则法院认定网络积分可作为23万余元购房款对价的民事判例。
案例:使用第三方发行的网络商城积分
支付行为是否有效?
在M房产公司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2日,M房产公司作为出卖方与买受人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以2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M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
英特尔与中国男子三人篮球超级联赛举办“元宇宙扣篮大赛”:金色财经报道,12月16日,由英特尔与中国男子三人篮球超级联赛共同举办的 “元宇宙扣篮大赛” 正式上演。英特尔元宇宙体育创新应用解决方案为比赛技术支持。在英特尔CPU与GPU强大的算力、先进的AI算法、5G+MEC等技术的支持下,实现了从终端现实画面采集,到边缘端进行超低时延的动捕姿态解算,并驱动元宇宙数字运动员进行视频或VR直转播,由此异地球员元宇宙中得以实现同场竞技。[2022/12/20 21:55:11]
合同签订当日,M房产公司出具一张收据,载明已收到涉案全部购房款23万余元。该购房款全部以第三方发行的网络积分支付,以1.45人民币等同1个某积分的方式计算房屋价值。后M房产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涉案房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M房产公司认为王某未支付购房款,提起反诉。
联发科传出将成立“元宇宙事业群”:近日,联发科计划利用在连接、传输、5G、边缘计算、多媒体等领域领先的优势,将整合旗下物联网、TV等芯片,成立全新的“元宇宙事业部门”。联发科看准这一波元宇宙商机需要的硬体零组件,包括更多穿戴式设备、更多的处理器、以及更强大的计算能力和连接能力等硬件需求。(DeepTech深科技)[2022/1/23 9:07:45]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前述诉讼请求,驳回M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后M房产公司以王某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部分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使用第三方发行的网络商城积分支付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尽管M房产公司在上诉理由中主张,某平台发行的网络积分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支付违背了我国关于货币的管理政策,因此支付行为无效”。
国光电器收关注函:要求说明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热点情形:1月17日消息,国光电器收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具体说明公司现有业务与元宇宙的关联性,相关现有业务的开展情况、收入利润占比,以及公司是否具备开展本次新业务所必需的人才、技术和业务储备,你公司投资开展该业务的必要性。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拟认购出资200万元,认购金额较小。要求说明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是否审慎,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热点概念、误导投资者情形。[2022/1/17 8:54:58]
值得注意的是,M房产公司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的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规定,我国唯一具有货币价值的,唯一能流通且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货币是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发行任何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其次,根据“九四公告”,网络积分的发行机构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元宇宙”和“数字人民币”入选新华社2021年度热词:金色财经报道,据新华社公众号消息,“元宇宙”和“数字人民币”入选新华社2021年度热词,其他入围热词包括:就地过年、双减、加强针、长津湖等。[2021/12/16 7:43:08]
元宇宙通兑积分的发行、流通,未来无法排除涉嫌非法经营罪之可能
略感遗憾的是,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涉案积分是否属于代币票券进行评述。我们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代币购物券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代币购物券需以人民币标明一定的金额,因消费积分本身并未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标定金额,因此消费赠与的联盟链积分难以被解释为现行法中的“代币票券”。
但我们不得不注意《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代币的相关规定。该征求意见稿虽未生效,但由于其起草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因此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其中,第二十二条有关代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若元宇宙平台/商城/游戏中,运营平台发行的联盟里积分与大量第三方机构合作,采取消费积分互换或通兑,兑换后的积分可以在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消费、抵扣,则可能被解释成承担了与人民币类似或相同的货币功能,与我国的法币——人民币在履行货币功能时存在竞争,因而具有某种程度上、一定范围的“替代作用”,进而可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加重处罚,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孰高者为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孰高者为准。
不仅如此,若该条款被正式稿采纳,那么元宇宙项目方发行可在一定范围内通兑积分的,情节严重的,则存在被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元宇宙通兑积分的发行、流通,可能规避人民币现金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同时违反反和反恐怖融资红线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在特定范围及一定结算起点上才能使用现金。
在“元宇宙”中,商家通过联盟链发行的消费积分,若可兑换的商家数量多、范围广,甚至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通兑,那么该等消费积分则被认定为代表特定商品价值且可以承担部分货币职能的物品,为银行开户单位规避现金监管规定开辟道路。
换句话说,可使用消费积分的商家及发行通兑积分的商家,即可在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使用现金的条件下,通过自行发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发行的方式,将“数字代币”投入市场流通,这部分数字代币在该等特定领域发挥了与人民币现金相同的功能,导致现金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虚置。
此外,不容忽视的是,在较广范围内大额现金的使用,可能违反《反法》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根据《反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等现金收支业务,应当要求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核对和登记,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大额交易情况。
然而,不受监管的代币票据却可以轻易绕过这些规定。平台因用户消费赠送的消费积分无需向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报告,从而可能为和恐怖融资留下了硕大的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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