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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肖飒: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评价币圈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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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昨晚一则新闻牵动虚拟货币相关人员的心,某知名财经类媒体爆出:“多名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央行《通知》下发后,公检法机关正对虚拟币交易所及挖矿等相关情况进行研究,探索定罪量刑的具体路径,后续预计会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消息一出,不少读者私信询问,此事真假,就报道中“知情人士”的描述和观点,略评几句,不作为大家下一步行动的参考意见。

1、使用“监管”一词值得商榷。在我国虚拟货币的发行、运营和以此为业的交易等系违法。对数字代币行业并没有gov.机关承担其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引导责任。9.24通知确属十部委联合发文,但其目的是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立足点还是保护经济管理秩序和个人的财产安全。

声音 | 肖飒: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 将比特币当做金融产品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涉嫌违法:据新京报消息,对于比特币场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一问,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分析,2013年,我国对于比特币本身的法律属性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定的虚拟商品,也就是承认其“财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确认了虚拟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肖飒认为,偶发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合法。在她看来,我国法律中的“所有权”,就包含“处分权”这一重要权利,如何处分是所有权人的私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019/5/22]

2、出台两高司法解释的主体,不包括机关。只有最高法和最高检在本领域内有权限出台司法解释,报道中“公检法机关”适时出司法解释的说法,从主体上有问题。而司法解释也不是个筐,是谨慎思量后方可给下级机关做指导的文件。这些年学界一直批评某些借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的行为,呼吁司法解释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声音 | 肖飒: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据新浪财经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清华x-lab公开课上作了《区块链应用创业的法律边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讲,分享了STO,中国法律将怎样对待、“区块链”新规解读与未来趋势、区块链项目落地需要注意细节、区块链项目到底能不能发币、区块链与ICO的风险五个部分。肖飒表示,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未来如果中国的证监会对STO和ICO进行监管,将会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上的,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对证券的定义宽泛了。[2018/12/22]

3、我国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和修改刑法,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均无权创设“一种行为是否应被刑法处罚”即不可创设刑罚,更不能恣意扩大刑罚圈。两高解释刑法是可以的,但须遵守三个规制:不得超出刑法用语可能的含义,即不得超出文字表达的射程;不得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4、除非前置法有修改,譬如《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修法,否则单凭924通知未能达到前置法的“法律位阶”要求,多部委联合发文也是部门规章层级,能反映出各部位机关的重视,但并未改变其文件的位阶,无法认定某种行为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意义上的违法。

大成律所肖飒:区块链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对币圈比较关注的七大主要问题作出回应。对于“国家有没有认可具有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这一问题,肖飒称,没有,铸币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对于“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炒币,普通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肖飒回答:老百姓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如果是被欺诈了,那么,按照侵权法的规则来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私募阶段合同履行出现问题,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被了,可以收集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或自身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如果项目方在海外,那么,侵权诉讼难度较大,一般要到所在国起诉;合同纠纷根据约定的仲裁或法院起诉;如果是,在我国和海外当地均可报案。[2018/4/18]

5、9.24通知中列举了部依法严厉打击的若干罪名和犯罪形态:非法经营罪、金融类犯罪、类犯罪、类犯罪、非法集资、组织领导活动罪。就飒姐办案经验和观察来看,组织领导活动罪在前几年发案率高,且没收的虚拟币成了烫手山芋很难在合法渠道出售变现;罪的占比较高,各地涉币案件基本都有刑法第266条的身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的罪名较少,但有。类犯罪今明两年会是重中之重,预计未来刑事立案会增加,飒姐认为售卖高额虚拟矿机、为国内高净值人群进行虚拟币配置等都有可能涉嫌类罪名,请从业人员不要顶风作案。至于非法经营罪,我的态度很明确,以现有法律为考察对象,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虚拟货币经营和交易行为定性为非法,目前只有部门规章及以下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上述行为违法。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非法”,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令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不是部门规章等,因此,目前的结论是虚拟币经营交易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然而,倘若司法解释将虚拟货币的经营行为和频繁交易“解释”进某一部法律之中,正如几乎所有的P2P刑案,起诉书都会提到网贷平台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虽然一些社会上新出现的事物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侵害了某种法益,不能为了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而搞类推解释,让本来就被诟病的“口袋罪”真的敞开大口,这与保护人们的行为预期相抵牾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刑法还是要谦抑,国之重器,不可轻动。目前采取取缔、驱逐、定性违法和联合执法及社会政策,通过综合治理能够逐步有效遏制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

写在最后

在相关文章和二次传播的文章中,我们发现:记者朋友摘录了本公号飒姐观点。我们确实不了解记者朋友想突出的热点和独特角度,看到文章也不由一惊。我们并不是“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倘若真的有人参与相关立规和司法解释内部征求意见,基本都会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

我们无意站队,也担忧普法文章被断章取义。请不要拿飒姐团队公号文章里的只言片语或部分内容当作最终分析结论,恳请记者老友和读者们,如果您选用飒姐文章里的观点或依据本公号观点做自首等决策,请务必与我们核实和告知我们全局情况。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执法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缓和、松弛,必然导致司法权的扩大,从而危及人们的自由。”因此,对一个行业或其从业者“动用刑法”,务必如履薄冰,不通过非立法的方式扩大刑罚圈,给人们稳定的预期,用智慧和科技妥善化解风险。同时,这篇文章也写给学者专家,如果您真的在参与相关解释的研判,请仗义执言,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评价虚拟货币经营行为,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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