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主要法律依据:
韩国政府考虑将实施虚拟货币征税的时间推迟到2024年初:3月18日消息,韩国候任总统尹锡悦的总统过渡委员会正在考虑将实施虚拟货币征税的时间再推迟一年,直到2024年初。这是因为执政党和在野党普遍认为,在实施虚拟货币税之前,必须先建立市场规则。韩国政府原计划从今年1月开始,对每年超过250万韩元的虚拟货币转让收入征收22%的税金。但是执政党和野党在大选之前的去年11月末表示“征税体系还没有形成”,达成了将虚拟货币税金的征收推迟1年(到2023年)的协议。此次总统过渡委员会考虑对此再次延期1年。(韩国日报)[2022/3/18 14:04:09]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洛阳市处非办:当心虚拟货币投资陷阱:洛阳市处非办提醒市民,近年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增多。虚拟货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市民对此类投资活动应增强防范意识,不要因追求高收益而盲目投资,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洛阳日报)[2020/10/2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一)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马鞍山市抓捕一名虚拟货币犯,涉案金额七百余万元: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抓捕一名潜逃至东乡区的电信犯饶某。犯罪嫌疑人饶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伙同他人多次在境外“SABCT投资平台”对受害人以诱导投资虚拟货币为由实施七百余万元。(江南都市报)[2020/5/21]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半月谈:一些团伙使用虚拟货币逃避监管,利用摄像头视频敲诈:新华社主办的《半月谈》杂志刊文称,韩国“N号房”事件发生后,再度唤起公众对摄像设备泄露隐私的担忧。一些创造便利的物联设备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窥探隐私的“千里眼”“顺风耳”,形成网络化、链条化的黑色产业链。物联网存在的漏洞更是成为了违法犯罪的“温床”。一些团伙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以逃避监管,最终利用摄像头视频进行敲诈等。[2020/5/10]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二)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实用型代币出资设立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李礼辉:建议加强国际监管 禁止虚拟货币匿名交易:12月3日,在第一财经主办的“2017金融科技峰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就目前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呈现出四点态势进行了分析。李礼辉曾表示:“要禁止数字代币匿名交易,切实防止资金在线上线下地上地下的跨国的违法的流动。”并强调,要敦促国际监管机构就数字货币加强合作;敦促监管机构为加密数字货币建立规则框架,以促进数字货币发展。[2017/12/3]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1)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2)隐名股东(投资者)难上位的问题(变成名义股东);(3)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投资者)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2月5日,总计10亿美元的比特币期权未平仓合约将到期。与上个月到期的40亿美元期权相比,这个数字相对较小,但通常月度和季度的期权交易量最大.
1900/1/1 0:00:00原文标题:《以太坊年报:回看2020,市值超越比特币在以太坊身上看到了希望》以太坊是数字产业的新边疆。因为它是开放和可编程的,以太坊提供了一个未知的广阔空间,充满了机会.
1900/1/1 0:00:00信用是每个金融生态系统的基石。它允许那些拥有剩余资产的人将这些资产借给对这些资产有生产或投资用途的借款人,从而实现非零和的财富创造。全球信贷市场的总规模约为全球股票市场规模的三倍.
1900/1/1 0:00:00最近美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已经明确表明鼓励市场中美元稳定币的发展。鉴于目前市场中对于美元稳定币的需求,所以预计美元稳定币一定会迅速的发展起来.
1900/1/1 0:00:00OKExChain Farm池挖OKT头矿于2021年01月22日18:00(UTC+8)开启,以下为操作指南:DeFi流动性挖矿火爆一时,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
1900/1/1 0:00:00文章系金色财经专栏作者币圈北冥供稿,发表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金色盘面不会主动提供任何交易指导,亦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指导交易,请读者仔细甄别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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