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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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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在朋友圈流传,掀起了不小波澜。原因是该裁定书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机构与比特币相关的仲裁裁决,依据是比特币不能在市场流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有关监管文件精神不符,而该仲裁裁决支持了这种交易和兑付,违背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上述裁定书中提到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会发现这种理解并不十分准确。我们认为,上述《通知》和《公告》并未明确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仲裁裁决即使默认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并不能认为是与监管文件精神不符,法院因该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而裁定其违反公共利益缺乏足够依据。

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检察日报:在区块链在线仲裁系统中设置加密货币惩罚机制符合正义这一项法的基本价值:4月23日消息,检察日报近日发布《引入智能合约救济方式强化诉源治理》文章,文章指出运用智慧仲裁方式解决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纠纷,不仅能够推动事实认定过程的简化,也能对传统的纠纷化解方式起到补充作用。

在区块链在线仲裁系统中设置加密货币惩罚机制符合正义这一项法的基本价值。具体而言,参与智能合约仲裁的人员必须在区块链在线仲裁系统中存入一定数量的加密货币,最终获得大多数投票支持的一方将平均分配少数投票一方的代币。比如,如果有7名仲裁员参与A和B的智能合约仲裁投票,有5名仲裁员支持了B,2名仲裁员支持了A,最终A败诉,则2名仲裁员之前参与智能合约仲裁各自在平台上预先存入的1代币,合计2代币,由于不符合谢林点规则,该2名仲裁员将失去各自的1代币,平均分配给另外5名进行了大多数投票的仲裁员,也即是5名仲裁员将各自获取0.4代币。上述仲裁费惩罚机制遵循了形式正义原则,也即是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实施步骤及规定违反后的处置等方式来实现法的正义。[2022/4/23 14:43:20]

法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动态 | 全国首个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平台上线 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据凤凰网消息,7月18日,宁波仲裁委召开互联网在线仲裁平台暨全国首个互联网仲裁电子证据平台正式运行发布会,实现了互联网仲裁案件全流程线上解决。平台建设方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平台借助互联网技术,无缝对接各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包括通用电子证据和区块链电子证据),并以哈希值形式提交平台上链存证。当发生纠纷时,通过哈希值校验,前置性地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确认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2019/7/30]

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通知》和《公告》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了比特币兑付、交易及流通,因涉案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因此违反了公共利益。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比特币互联网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加强投资风险教育。《通知》强调了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声音 |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应该借助区块链等现代通信技术优化仲裁程序:据《法治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上发言表示,要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来优化仲裁程序,不断提升仲裁的效率和便利程度,进一步降低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2019/4/23]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风险。

动态 | ECAF 发布紧急仲裁令 要求冻结账户 gizdkmjvhege:据IMEOS消息,ECAF 发布了最新的紧急仲裁令,要求 BP 冻结账户 gizdkmjvhege。本次仲裁令与 HireVibes 空投(HVT)被盗有关。此前,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私钥泄露,受害者账户的大量糖果在非本人操作下转入到了 sym111111add 账户,随后该账户在去中心化交易平台 Newdex 套现 2514 EOS, 这笔 EOS 随后又被转入到 gizdkmjvhege 账户。该仲裁令已在链上发布。[2018/11/16]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声音 | Reddit用户:EOS正在变得集中化 仲裁员可逆转交易:据newsbtc消息,Reddit用户AUTI9003发帖称,EOS正在变得集中化,仲裁员逆转账户间的交易,并附相关图片。根据图片显示,一名所谓的“法官”引用EOS区块链的宪法条款来解决两个账户持有人之间的争端。索赔人指控一名身份不明的个人通过网络钓鱼企图获取其EOS账户的私钥。该用户通过投诉联系到了EOS,该网络选择了Ben Gates作为此事件的仲裁人。仲裁员称:“根据第六条争议解决规则,我,Ben Gates作为合法仲裁员,裁定此次有争议的EOS账户应该立即返还给申请人,并将取消对该账户资金的冻结。”回帖人评论道:EOS的投诉解决流程让人想起集中式组织所采用的传统客户支持模型,许多人认为EOS在其网络享有很高的权威是因为觉得EOS比任何传统法律系统都好。此前,EOS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技术官Dan Larimer接受采访时亦表示,权力下放不是我们所追求的。[2018/11/12]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代币融资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重申了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重申了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并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以看出,《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有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告》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告》呼吁,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并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通知》和《公告》禁止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但并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不禁止以其他形式的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

《通知》在“正确认识比特币属性”中明确,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通知》同时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要求“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既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当然就可以用比特币与法定货币进行兑付、交易,因此并不能据此认为仲裁裁决因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交易而违背公共利益。而关于这一点,《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针对交易平台要求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之外,并没有针对上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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