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发于《新京报》
作者:邓建鹏
随着中央层面明确了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已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
与此同时,区块链行业正在部分重构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金融等领域的风险。这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强化国际合作
首先,单纯依靠一国以此种禁令模式监管将非常困难。为此,我们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特别是与美国、西欧、日本及韩国等虚拟货币市场发达的地区开展合作。
邓建鹏:资产上链可能和当下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火币于10月27日~10月28日正式举办“无限未来——2020年区块链大航海时代”行业峰会暨火币集团七周年线上峰会。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教授在主题演讲中表示,资产上链涉及登记、存证、确权、流转和交易五大流程,这五个过程都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监管和法律问题,在不同层面上,其有可能和当下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所以我们在推动行业资产上链时需要特别小心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执法风险。[2020/10/28]
其二,明确虚拟货币法律界定,根据分类具体定性。金融领域是区块链应用的一个重要区域。当前,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模糊,负面影响了监管政策。
此前,由于ICO乱象丛生,投资炒作盛行,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了ICO。
声音 | 邓建鹏:当前区块链最成熟的应用主要还是在金融领域:据法制日报消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区块链最成熟的应用主要还是在金融领域,除此之外,区块链在存证、确权、防伪溯源方面的应用前景也很广阔。邓建鹏举例说,可以用区块链开发票。过去有发票造假现象,包括各种票据、银行的承兑、汇票等都可能会被造假,现在通过区块链来开发票和票据,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些造假现象。在邓建鹏看来,完善数据的加密授权,可以有效避免数据泄露问题。“区块链本身就是分布式加密。比如,在医疗领域,病人去医院检查,这就涉及病人的隐私,如果这些个人信息上区块链,可以给其加密。在有个人授权的情况下,对方才能看到病人的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泄密问题。”[2019/11/12]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所言,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给出一个清晰定义,以更好地规范发展,杜绝乱象。
声音 | 邓建鹏:三五年后经济体量大国将以谨慎开放的姿态对待ICO:12月25日消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近日发文认为,区块链相关的金融安全风险主要有:1、交易所数据造假的风险;2、交易所给普通投资者带来所杠杆交易风险;3、市场操纵的风险;4、内幕交易的风险;5、网络安全的风险。他还认为,经济体量大国人口众多,监管机构受维稳压力等因素要求,针对区块链金融相关领域采取一刀切式的禁令政策,但公有链是区块链产业长足发展的主流,政府监管与鼓励的两难。不过,随着国际监管趋势逐渐明朗,三至五年后,此种经济体量大国不得不正式将区块链纳入长效监管机制中,以谨慎开放的资态对待诸如虚拟货币交易所或ICO等。[2018/12/25]
我认为,未来,监管者或许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ICO监管沙盒园,通过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备案、审核及沙盒测试。在未来具体监管方针上,我们建议由央行顶层设计,规划基本监管框架,由证监会牵头出台具体规则及监管业务运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打击该领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声音 | 邓建鹏:根据刑法理论比特币可以归属为财产:据暨南学报消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表文章称,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多有争议,并负面影响了相关司法实践。根据刑法相关理论,比特币可以被归属于刑法视野下的财产,比特币等作为具有对应市场价格的主流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没有太大争议。[2018/9/16]
对于ICO发行的代币的法律界定,中国未来可以参考瑞士及新加坡的经验,根据代币经济功能所做分类──支付类代币、应用类代币和资产类代币。
对虚拟货币及各种ICO代币分类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快速确定ICO项目所应遵守的具体法律法规,同时,ICO项目方也可以在发行代币前合理地避免法律风险。
其三,未来证券领域考虑增加募集资金小额豁免制度,同时在立法上扩大“证券”的概念内涵,以适应时代变化。
在《证券法》中,募集资金的小额豁免一直是学者提倡的证券法修改方向。为规范ICO融资活动,可将ICO发行的具有证券性质的代币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同时扩大法律上关于“证券”的范围和概念。
因此,中国《证券法》及刑法相关的证券犯罪在未来应适度扩张和调整,适应新型技术潮流。在修订《证券法》时,我认为还可借鉴新加坡、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创设“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
以法律规则形塑区块链技术规则
其四,强化合格投资者门槛与投资者风险教育。
多年来,区块链领域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合格投资者,更多是学者争议与论讨的学理概念,在法律上则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除专业投资机构外,对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一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在过去,ICO炒作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投资者均没有门槛设置。个别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长期为完全不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提供期货合约交易,大量投资者损失巨大,甚至引发投资者向交易平台采用极端的维权事件。此外,境外某些ICO融资平台当前仍然无差异地向中国居民开放。因此,未来如果谨慎开放ICO融资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均需严格设定相应投资者门槛。
具体到区块链领域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的这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
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法律和合同条款可以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承担和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确保人们遵守法律。
通过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法律条文可由底层技术框架执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政府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监管技术,对监管机构及整个社会都有好处──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法律自动执行,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些系统获得主流应用和政府支持,将促成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在简单的禁令式监管之外,这一思路为中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
区块链上可以部署不受第三方干预的代码,如果监管者鼓励区块链项目方将部分法律转换为代码,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软件自治,就可以协调不特定主体的正当利益诉求。
当前,区块链技术距成熟尚有很大距离,监管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形塑新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后通过软件实现区块链的部分内部治理,节约监管资源。
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谨慎监管
最后,我认为,政府在把握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控制平衡点的前提下,监管思维应及时跟进,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
此外,相关监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约束,也包括硬法规制。关于前者,比如监管机构进驻区块链项目所在地调研;发布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调查报告;提出投资者风险警示;列举高风险交易平台、区块链融资项目或发起人名单等。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的自律章程建设及行业自律实践,结合国际上已经试用若干年的“监管沙盒”和中国长期存在的“试点”机制,推出中国特色的区块链沙盒产业园。
综上所述,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风险防范长效监管机制和国际经验考虑,中国应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谨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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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本文来源:法制日报11月6日《声音》版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区块链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将数据区块以前后相连的方式组合而成的链式数据库,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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